請問:為何需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有特殊需求時,可否不依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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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為何一定要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乙事。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旨在彙總各機關共通性之財務需求,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各機關如有需求,直接向廠商訂購即可,除可免除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之作業,節省人力與物力,提高採購時效外,亦可因大量採購而獲得較低之價格,降低各機關採購成本及節省鉅額公帑,同時更可提供較多種類之產品供機關選購,滿足各機關之需求,使各機關資源更為有效運用。
二、另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故貴機關若有特殊需求,可依規定通知訂約機關,得不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