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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請問: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15日),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四點規定,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據報核,主要係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致影響機關經費之核銷,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又各機關各項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可依規定支付,不得以延遲報支,而拒絕受理。故本案差旅費請儘速依相關規定報支,以免延誤經費核銷及帳務處理。
請問:受訓機關有供膳宿,受訓人員提前返回機關,旅費如何報支?
因返回當日仍在受訓期間,而訓練機關有提供膳宿,故返回當日以不報支膳費為原則,惟因事實需要,經機關同意者,得以返程所需路程核給膳費
請問:為何需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有特殊需求時,可否不依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一、關於為何一定要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乙事。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旨在彙總各機關共通性之財務需求,與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各機關如有需求,直接向廠商訂購即可,除可免除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之作業,節省人力與物力,提高採購時效外,亦可因大量採購而獲得較低之價格,降低各機關採購成本及節省鉅額公帑,同時更可提供較多種類之產品供機關選購,滿足各機關之需求,使各機關資源更為有效運用。

二、另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意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故貴機關若有特殊需求,可依規定通知訂約機關,得不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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