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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官晉任(中校晉任上校)所需學資疑義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0年12月24日(90)易震字第25815 號。
2.校官任調作業審查須同時依任官、任職、服役條例暨實行細則等法規,逐項檢討候選人員服役年資、學經歷、專長考績等所有法定資格與限制因素,符合法定條件人員,尚須透過評選擇優方式,選員調任。
3. 現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未將各階段學歷標準明訂,係考量人員調任上階職務前須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擬任上階職務必要完成之學歷、專長規定作資格審查,為簡化法規,不再於任官條例施行細則內詳予律定。

國軍軍官晉升中校須具備指參學歷

1.依國防部人力司93年3月22日睦院字第09630004946號
2.揆諸任官與任職二條例之關係,國軍除於出任官時,為先任官(任少尉)後任職(佔缺)外;其餘各階晉任, 均為先任職(佔上缺)後再任官(晉任官階)。故「晉升中校是否須具備指參學歷」乙事,應屬任職時甄選條件之範疇。
3. 陸海空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三、中、少校職務:(一)戰鬥及戰鬥支援官科,應完成軍官正規班或視同正規班之專業、專長教育。(二)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以具有基礎教育為準。…」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調任高階職缺,必須遴選具備晉任資格,資積居先,並完成規定教育之人員」。
4.軍官任職作業須依任職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審查,檢討候調人員之服役年資、學經歷、考績等所有法定資格與限制因素,符合條件人員尚須透過平選擇優調任。至軍官調升中校職缺須具備指參學歷乙節,係因擇優條件下,由候選中拔擢,並非法規予以低標認定。
「考績評鑑」相關辦理疑義

1. 依國防部人力司92年8月7日睦瞵字第0920006308號。
2. 查陸海空軍官士官考績條理力第四條規定:「考績項目區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第五條規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逞記載,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3.
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晉任停年為一年者,當年度考績須在乙上以上,其考績分項評鑑,除思想、品德、工作績效須在乙上以上外,其他各項須在乙等以上;當年度未辦理考績者,由主官補辦考績評鑑後運用。」是以,所稱考績評鑑,只受考官當年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由主官依據前開規定,參酌考績作業程序填寫該受考官之考績表,並就其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及體格等六項予以綜合分析評定。
軍人不涉及刑事範圍之過犯,除彈劾案成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1. 國防部人力司91年5月14日鍊鈦字第0910002253號。
2. 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2號解釋揭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行事範圍者,除彈劾案成立者外,為維護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合一,確保統帥權及軍令之冠撤執行,其懲罰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行之。
3. 復查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同一過犯行為,已在刑事偵審中,不得開始懲罰程序,其在進行懲罰程序後,開始刑事偵察中,應即停止懲罰程序。
4. 依前開定,現役軍人不涉及刑事範圍之過犯,除彈劾案成立者外,其懲罰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軍官撤職有關事宜疑義

1.依國防部人力司92年9月19日睦瞵字第0920007730號。
2. 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一條後段規定:「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所稱「一年內」係指自第一次懲罰處分起算365日。於上開期間內經「功過相抵」後,如仍有累計記大過三次以上處分者,應即撤職。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有關國外休假日數,納入請領休假總天數

1.依國防部人力司91年8月29日鍊鈦字第0910005762號。
2.國外休假天數可納入休假總日數請領休假補助費,惟持有之國外消費單據,不得作為請領休假補助費之結報單據。
違反兩性營規之懲處規範

1.依國防部人力司91年11月11日鍊鈦字第0910007846號。
2.查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訂有軍官、士官、士兵懲罰種類及標準。
3.
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確定懲罰種類時,應考量過犯動機及目的、性質及手段、過犯者與被害人之關係,過犯行為之影響與後果等因素辦理。
4. 依前開規定對涉及性騷擾人員,召開調查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屬實者,凡涉及觸犯刑事法律者,依法辦理,對未涉及刑事要件者,依前開規範辦理懲處。
申辦軍職年資暨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時間折算役期證明,俾利申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2年2月14日選道字第0920001584號。
2. 依銓敘部民國90年8月9日90退二字第205707號函敘明,「公務人員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軍職、教育、公營事業、聘用及臨時人員等年資採計規定、須檢附之證件查證方式一覽表」之規定,有關其他均職人員,當事人須檢附退伍令及就讀國軍軍事學校基礎教育之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報請現職(公務)服務機關函轉至本部或原服務(役)單位所屬之各總(司令)部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事宜。
3. 依前開規定,需檢附退伍令、就讀國軍軍事學校基礎教育之畢業證書及相關軍職證明文件,報請現職(工務)服務單位函轉至原核退權責單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事宜。
退除役官兵曾領取退除給與後轉任公職人員辦理軍職年資併計公職年資退休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89年3月21日易日字第0890008778號。
2.查軍公教人員曾服役年資之採計,均規定係以未支領退除給與之年資為限,除轉服供職人員志願將年資併計爾後公職年資辦理退休外,退除人員均應於退除當時,發給退除給與。一旦發給退除給與,軍公教人員均規定不得繳回另再計算退除年資。
預備軍官轉服常備軍官作業事宜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0年11月1日易晨字第0900022412號。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預備軍官服役滿6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役軍官現役,並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屬單位呈報國防部或各軍總(司令)部核定。
3.國防部民國88年11月29日易旭字第0880029430號令,係因曾有軍官提出申請轉服,惟適逢「精實案」期間,且因用人單位並無需求,未避免衍生無謂困擾,故轉知應予緩辦,國防部並未管制預備軍官轉服常備軍官之轉役。
4.為保持國軍人事運用彈性,「精實案」雖已結束,現行預備役轉服常備役作業權責已下授,各總(司令)部應視單位之人事需求及人員補充狀況,依編現與官科(專長)配彼等實際需要考量,按權責辦理轉役事宜。

轉服常備役認定基準

1.依國防部人力司93年1月9日睦瞻字第0930000127號。
2.查「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作業規定」係以「績效優良」作為認定基準,並未區分性別,為維公平,避免產生爭議及後遺,請以選優轉服為原則,律定各官科(專長)之比例分配員額管制。
退除給與月補償金計算方式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1年8月5日易日字第0910010811號。
2.有關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年資計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案精神,應採全部年資為核發基準,查現行服役年資之採計,除自任官之日起算實際服役年資外,其軍校受訓時間折算之役期及義務役之年資,均須列計為服役年資。是以, 服役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每減一年,增給一次或月補償金,自應以條例前未滿十五年之實際服役年資計算,方符合裡;類案採計方式,請參考服役條例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加發提前退伍給付處力,俾作法一致。
因停退伍人員可否發給退除給與

1.依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1年11月20日易晨字第0900023192號。 2.「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常備軍官在役期間,自停役之日起,逾三年而未回役者,予以退伍:第二十五條規定,軍官在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因停退伍、除役者,不發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因停(因案、撤職)退伍人員可否發給退除給與乙節,依上開規定,應視其「停役滿三年之次日」而定;凡「停役滿三年之次日」,在民國85年12月31日以前,不發退除給與;在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如不具新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者,則應發給退除給與。
涉及國家機密業人員赴大陸管制相關規定

1.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員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及「台灣地區公務人員及特定身份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於國防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退職未滿三年之人員,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使得進入大陸地區。
2. 國防部依上開許可辦法之規定,要求各級單位確實審任所屬人員從事之業務凡涉及國家機密者,均應納入赴陸管制人員。
3.國防部基於政策與國家安全考量,前往大陸與港、澳地區,依「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除未涉及機密之聘僱人員及軍校文職教師可申請前往探親、探病、奔喪及參與學術性質活動外,現役軍人一律規定不得前往,但其如有台灣地區三等親內之血親或配偶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受重傷、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情事者,經專案簽奉核准後,使得前往。
4.所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均依規定於渠退伍離職前將其赴陸管制基本資料,函送境管局納入赴大陸地區管制,渠等人員退(離)職後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需經國防部及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後, 使得進入;當事人俟管制期滿後,即按一般人民申請程序,可自由前往。
軍官派任文職教師後調佔軍職上階,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1.依國防部87年10月23日周勤字第0870003672號。
2.依「國軍軍事院校文職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中國軍所屬各院校專任教師職務調整,均需經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不因其身份(軍職或文職)而有所區隔,故軍職教師調佔高階軍職教師職缺時,亦應經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簽奉學校權責長官核定後,再行依隸屬系統建議權責核定。
軍職改敘文職教師退撫基金扣繳疑義

1.國防部人力司92年7月8日睦院字第0920005288號。
2.
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軍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款繳費用…。前項共同撥款費用之標準,按現役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支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十五,現役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3.
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政府與現役軍人公同撥款費用設立之退撫基金,政府撥款部分由俸給支給機關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部分,由俸給支給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委員會。 4.「軍職改敘文職教師」係屬軍人身份,退伍時依軍職身份核撥退撫基金,有關退撫基金扣繳依前開軍人身份辦理。
文職助教不得借用國防大學職務官舍

1.依國防部人力司91年8月22日鍊銨字第0910005499號。
2.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3.復查「國軍特定職務官舍及借住對象特定職務官舍借住管理要點」二規定:借住對象係以國軍志願役有眷軍、士官為主。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特定職務官舍借住管理規定」三:本院有眷之志願役軍、士官及文職教師。「文職助教」非學校教師、不符前開規定。
新進人員識別證申請


1.各單位由承辦人員製作名冊及圖檔,繳送總務處製證。
2.新進人員(含來賓)於申請核定後至本校總務處辦理製證(可繳交近1年內半身脫帽軍服影像電子檔)。
(一)製證、照相地點:本校大門口警衛排。
(二)製證、照相時間:每週一∼五,下午1400—1600時﹙不含國定假日﹚。
(三)服裝:軍職著軍常服(軍便服);非軍職著便服。

遺失識別證申請

1.識別證遺失請立即以電話通知本校承辦單位辦理註銷,以防制不法份子冒用混進,未通知致發生影響營區安全事件,依相關規定檢討失職人員責任。
2.遺失識別證申請補發,由單位填送申請補發名冊2份,隨附遺失責任保證書、懲罰令(軍士官、聘雇人員申誡乙次,士兵禁足3日)、送本校承辦單位辦理。
3.因遭暴力劫奪、居所損毀、居所竊盜等不可抗力因素遺失識別證時,檢附警局報案證明,經單位主管簽證後,免予處分。
4. 凡遺失、未帶識別證及離(到)職等人員,由本校單位主官(管)出具證明逕送大門警衛排換發臨時證,並限當日下班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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